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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穗教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2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并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发包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资金安排和管理
  
  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实行区、县级市财政为主。市财政根据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情况,对按时完成排查任务、校舍安全档案符合要求、排查鉴定结论准确,其误差率低的财政较困难的地区给予奖补。2009年至2011年,市财政根据校舍改造资金需求和市财政收支情况,分年安排校舍改造补助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各区、县级市要准确核实工程投资规模,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民办、外资、企(事)业所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校舍安全工程不得向群众集资,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均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且有浮动的,一律按低限收费;属于市场定价的,通过服务双方协商予以适当减收或免收。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相关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参照市政府的做法,建立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和实施本辖区校舍安全工程,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县级市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本辖区校舍安全负总责。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审定各区、县级市中小学校布局规划、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及时足额落实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各区、县级市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对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科学制订并组织实施中小学布局规划、校舍改造方案、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落实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工程实施所需资金,加强工程监管,组织人员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现场验收,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三)规范验收考核。
  
  建立校舍安全工程进度月报制度。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各区、县级市应于每月1日前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本区、县级市学校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市领导小组汇总于每月5日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市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市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分别在2009年底和2010年底对各地校舍安全工程进行年度验收考核,2011年底进行项目总体验收考核。
  
  (四)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制,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校舍安全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校舍安全工程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其分管工作负管理责任。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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