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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鞍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70%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保边缘户家庭和其他城市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高于当地低保边缘户标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70%的贫困家庭,或因遭遇突发性灾害、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贫困家庭)三类人群。 四、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六、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七、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时,应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城乡建设、房产、开发办、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十、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十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十二、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城市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城乡建设、房产、开发办、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十三、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