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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办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3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十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开发办、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十六、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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