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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房[2010]67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房屋登记办证效能推行“立等可取”做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张家口、承德、唐山、沧州、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深入开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方便群众房屋登记办证,决定在全省推行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服务模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的重要意义
  
  房屋登记办证工作是房地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房屋登记办证效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有序运行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推行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是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行风建设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引导居民消费、改善民生,改进机关作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及有关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创新服务措施,强力推进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办证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强力推进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
  
  (一)整合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实行一站式服务。各市要改革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体制,整合内部机构,实现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管理业务办理机构一体化。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设立统一的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不得重复收件。做到管理一盘棋,业务一条龙,服务一站式。
  
  (二)改革管理机制,创新审核模式。各市要将审核权限下放到服务窗口,实现窗口直接受理、直接审核、直接登记办证。主管审核的部门和领导要切实加强全程监督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实现“服务、审核、监管”三位一体。
  
  (三)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要对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程序,重新梳理房屋登记程序,调整内部运行环节,建立简捷、高效的工作流程,不得随意增加审核程序。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收取要件,各市要对办理房屋交易登记提供的要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没有依据的,不得擅自要求提供。
  
  (四)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办证效能。创新服务理念,超前服务,房屋测绘和登记机构实地查看等工作要提前介入。要根据本市实际登记发证工作量,增设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事。推行实时采集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影像,防范登记风险。推出“延时服务”、“周末无休日服务”、“预约、送证上门服务”、“绿色通道”等特色服务,开辟老年人、残疾人等优先办证服务窗口。
  
  (五)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各类交易登记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内容,公开收件范围,增强工作透明度。公开房屋交易登记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规定,不得乱收费。要设立投诉台、咨询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服务承诺内容落到实处。
  
  (六)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房屋交易登记网络化。要认真贯彻《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房屋登记办证要实现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归档等工作的网上传递。加快交易登记管理等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房屋登记数据库,实现历史房屋档案资料的电子化和信息数据的自动生成和提取。逐步推进房产GIS系统建设,实现地、楼、房的一体化管理。
  
  (七)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方便群众办事。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成果共享,方便群众办理有关手续。主动邀请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进驻房产交易大厅联合办公,为群众办理房屋登记办证手续提供全方位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为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强化制度建设,降低登记风险。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岗位责任制、内部考核制、工作督办制等管理制度。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对登记审核人员要建立监督、检查、制约机制,完善首问责任制、办件质量保证和定期抽检制度、错件责任追究制。建立疑难案件会审、案例分析等制度,与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实现“立等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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