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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房[2010]67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房屋登记办证效能推行“立等可取”做法的通知

[接上页]

  (九)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要加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人员队伍建设,组织法律、房地产、计算机等知识培训,提高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素质。积极推行房屋登记官制度,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从2012年起,未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
  
  三、认真组织实施
  
  (一)明确目标责任。各市要大力提高房屋登记办证效能,认真推进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采取强有力措施实现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2010年9月底前所有设区市市区均应做到房屋登记办证受理后“立等可取”(大宗件、疑难件除外)。有条件的县(市)争取年底前实现“立等可取”。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推进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把“立等可取”作为当前房地产行业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和调度,尽快落实相关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市应及时将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2010年第四季度,我厅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实施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实现“立等可取”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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