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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卫疾发[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执行全国暨本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病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
  
  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以下简称《规划》)、《陕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陕政发〔2006〕25号)要求,按照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评估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217号)精神,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决定对各地完成《规划》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评估,并制定了《陕西省执行全国暨本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考核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考评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次考核评估工作由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组织,由“陕西省‘十一五’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评估组”(陕卫地发〔2008〕211号)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设区市及杨凌区要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划》终期考评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开展自查、评估工作,确保考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期保质完成考评工作。县级于2010年10月底之前,完成自查并向市级上报自查报告;市级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对县级的考评抽查,并向省卫生厅报送考评报告和相关资料,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考评结果。
  
  三、省级考评组将于2011年2月开始对各市进行《规划》终期评估工作;在考评工作结束后,适时向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及杨凌区通报终期考评结果,并向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做好接受国家考评组考评的准备。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陕西省执行全国暨本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考核评估方案
  
  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以下简称《规划》)和《陕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陕政发〔2006〕25号)有关要求,国家和省级决定对各市落实《规划》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评估。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的
  
  考核评估《规划》和《陕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目标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指导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考评内容
  
  (一)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 碘缺乏病。省级和县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情况。
  
  2. 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村实施改水、改水工程运行、水氟含量和群众防治知识知晓等情况;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后期管理和群众防治知识知晓等情况。
  
  3.地方性砷中毒。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情,病区村实施改水、改水工程运行、水砷含量和群众防治知识知晓等情况;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改炉改灶、后期管理和群众防治知识知晓等情况。
  
  4.大骨节病。大骨节病重病区村的病情及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情况。
  
  5.克山病。克山病重病区村的病情及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情况。
  
  (二)组织管理情况。
  
  1. 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规划》目标、履行部门职责情况;在组织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2. 防治管理。各市是否制订并落实地方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有工作计划、总结,有督导、检查方案和报告。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三)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按照《规划》要求,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地方病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督导等;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监测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组织实施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降氟、降砷改炉改灶工作;开展对改水降氟、降砷工程的水氟、水砷监测等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将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安排饮水工程;统筹安排不适宜居住的重点地方病病区居民搬迁;加强对碘盐生产管理、销售网络建设和合格碘盐供应(注: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包括碘盐生产管理、质量保障等自2008年7月以后划归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财政部门安排落实防治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情况。
  
  水利部门将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及组织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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