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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切实做好电煤储备保障工作,确保我省电力供应求,我委会同有关单位修订了《福建省主要火电厂电煤储备保障与“三公”发电量挂钩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对在建煤电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电煤消耗量,待机组正式投运后另行核定下达。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福建省主要火电厂电煤储备保障与“三公”发电量挂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保证电力供应,鼓励燃煤发电企业多购储电煤、多发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以下燃煤发电企业:华阳电业有限公司(后石电厂),大唐国际宁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宁德电厂),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可门电厂),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电厂(华能福州电厂),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江阴电厂),厦门华厦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南埔电厂),福建省龙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坑口电厂),福建省雁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岩雁石电厂)。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电厂三期、福建鸿山热电有限公司(鸿山热电厂)、福建华电漳平火电有限公司(漳平电厂)、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永安电厂)等在建电源项目投产后的考核适用于本办法。 福建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湄洲湾电厂)按相关协议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考核为年度考核,即每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各发电企业必须保证所有已投入正常运行机组的发电用煤,并保持电厂电煤库存量达到可供所有机组15天满负荷发电的需求。 鼓励发电企业多储煤,对多储煤的发电企业相应奖励其“三公”电量;对电煤库存量偏低,可能影响发电的企业予以扣减“三公”电量。 第五条 发电企业电煤库存量与“三公”电量奖励和扣减按以下条款规定的方法计算: (一)发电企业每天电煤库存量达到满足全厂正常运行机组满负荷发电大于等于15天的,计为1个存煤合格日。 (二)发电企业每个月的存煤合格日超过15个时,每超过1个奖励其“三公”电量3小时。 (三)发电企业每天电煤库存量低于该厂正常运行机组满负荷发电10天的,每1天扣减其“三公”电量2小时,并不得参加短期送华东电量交易;发电企业每天电煤库存量低于该厂正常运行机组满负荷发电7天的,每一天扣减其“三公”电量8小时,并应向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申报缺煤降出力或缺煤停机申请,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按照《福建省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予以考核;发电企业每天电煤库存量低于该厂正常运行机组满负荷发电4天时,每一天扣减其“三公”电量12小时,同时应接受省经贸委煤调办指定的电煤供应方的电煤调剂,并按市场价格及时结算或在约定时限内归还同质同量电煤。调剂出电煤的供应方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发电企业的,奖励供应方发电企业“三公”电量20小时/万吨。 (四)发电企业因缺煤停机和不服从电煤调剂造成机组停机或降低出力的,每减发1小时(折算满负荷)扣减该发电企业5小时“三公”电量。 (五)缺煤停机的发电企业最大扣减“三公”发电小时不超过1500小时。 (六)按照省政府要求完成省内电煤应急储备任务的发电企业,视完成情况酬情奖励“三公”电费。 第六条 发电企业因受到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进煤受阻达不到相应天数要求的,应及时向省经贸委和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报告,经省经贸委核实并同意后,可免除“三公”电量和其他考核项目的扣罚。省经贸委批准免除扣罚的相关内容向发电企业公布。 第七条 将《福建省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闽经贸电力〔2004〕14号)中机组事故跳闸、被迫停运和非计划降低出力的考核时间调整为:在5天之内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72小时、在5天-10天之间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144小时、10天以上按200小时考核计算。 第三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 第八条 发电企业正常运行的机组指扣除按检修计划进行检修机组外的其他机组。 第九条 发电企业电煤库存量指截至当日24:00止,运煤船已靠泊该发电企业港口(锚地、省内储煤场)或运煤车已到达该发电企业储煤场(发运站)的电煤量。 第十条 各发电企业所有机组满负荷运行日耗原煤量核定为:后石电厂(420万千瓦)3.8万吨、宁德电厂(252万千瓦)2.1万吨、可门电厂(240万千瓦)2.2万吨、华能福州电厂(140万千瓦)1.3万吨、江阴电厂(120万千瓦)1.1万吨、嵩屿电厂(120万千瓦)1.2万吨、南埔电厂(60万千瓦)0.6万吨、龙岩雁石电厂(60万千瓦)和龙岩坑口电厂(54万千瓦)合并1.3万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