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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闽经贸能源[2010]8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火电厂电煤储备保障与“三公”发电量挂钩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缺煤降出力或缺煤停机时间委托省电力有限公司统计汇总后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商有关部门核实后确定,并向发电企业公布。
  
  第四章 考核的实施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在每年2月底前公布各发电企业上一年度奖惩考核电量情况,并将核准的减发电量或增发电量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发电企业和省电力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各发电企业对省经贸委核实的减发电量或增发电量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核定的要求,省经贸委应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各方。
  
  第十四条 各发电企业的电煤日库存量,根据各发电企业每日报送给省煤调办和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库存量报表,并参考各火电厂日发电煤耗计算值,由省经贸委核定。
  
  各发电企业每日应向省经贸委报送电煤库存量情况报表,报表格式见附表。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考核的年度奖、罚“三公”发电量,由省经贸委根据电力供应形势确定在下一年度或跨年度择机实施。
  
  第十六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应提高月度调度计划预测的准确性,保证各发电企业“三公”电量按时序均衡发电。
  
  第十七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应按《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管理办法》调度各电厂发电。各发电企业年度应发“三公”电量按省经贸委下达的本年度差别电量发电计划确定的原则计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每年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发电企业报送的电煤库存量情况进行核查或不定期进行抽查,以保证电厂报送电煤库存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发电企业应配合提供电煤供应原始票据和相关台帐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对虚报电煤库存的发电企业,经省经贸委查实后视情况将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取消“三公”奖励电量、扣罚“三公”电量等不同处分,并按《福建省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规定的有关违反调度纪律的条款予以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
  
  年月日电厂发电及电煤储运情况日报表
  
  填报单位:
  
  
  
  基本情况
  
  电煤运输情况
  
  装机
  
  容量
  
  /万千瓦
  
  当日
  
  运行
  
  台数
  
  /台
  
  当日
  
  发电量
  
  /万
  
  千瓦时
  
  当日
  
  耗煤量
  
  /万吨
  
  当日
  
  进煤量
  
  /万吨
  
  当日
  
  煤炭
  
  库存量
  
  /万吨
  
  运煤
  
  船名
  
  核定
  
  吨位
  
  /万吨
  
  计划装船
  
  实际装船
  
  实际启运
  
  实际运
  
  煤量
  
  万吨
  
  计划
  
  卸煤
  
  日期
  
  实际
  
  卸煤
  
  日期
  
  港口
  
  日期
  
  港口
  
  日期
  
  港口
  
  日期
  
  
  
  
  
  
  
  
  
  
  
  
  
  
  
  
  
  
  
  
  
  
  
  
  
  
  
  
  
  
  
  
  
  
  
  
  
  
  
  
  
  
  
  
  
  
  
  
  
  
  
  
  
  
  
  
  
  
  
  
  
  
  
  
  
  
  
  
  
  
  
  
  
  
  
  
  
  
  
  
  
  
  
  
  
  
  
  
  
  
  
  
  
  
  
  
  
  
  
  
  
  
  
  
  
  
  
  
  
  
  
  
  
  
  
  
  
  
  
  
  
  
  
  
  
  
  
  
  
  
  
  
  
  
  
  
  
  
  
  
  
  
  
  
  
  重要事项说明:
  
  联系人:徐敏芬联系电话:0591-87433915 传真:0591-87567874 邮箱:fujianm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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