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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10.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2007年底前成立,并于2009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3.2008年、2009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4.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5.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6.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7.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定代表人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8.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9.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专业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专业合作社。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 2.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3.2009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4.2008、2009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5.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6.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7.市场影响力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8.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办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企业拥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三)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既有地方项目,又有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并采取多元化的扶持方式。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80万元(含本数)以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上、160万元(含本数)以下。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执行,福建、山东两省按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执行。 (二)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投资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可达到项目建设投资的50%。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资金也可部分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六、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方式。经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以下简称财政[农发]部门)逐级联合向上申报,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农发)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发办。越级申报概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