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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接上页]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五)加强土地承包管理。认真解决二轮土地延包的遗留问题,及时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确保土地承包合同、权证、地块、面积四到户。
  
  (六)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管理,依托各级农业经营管理机构,抓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市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中心,区市县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乡(镇)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具体机构设置和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村级根据需要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员。
  
  (七)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职能。市级主要负责协调、指导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扶持政策,统一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书、委托书、合同文本和规范流转程序等。区市县级负责法律政策咨询、业务人员培训、流转总量统计、流转信息综合、流转价格评估、流转纠纷调解、流转动态监测、合同签订指导。乡镇级负责做好统一规范管理、合同鉴证备案、流转信息发布、利益关系协调、流转合同签订、档案资料管理。要建立各项流转工作制度,搞好各项服务。村级要做好土地流转的具体工作:一是确定流转土地的具体位置。二是按照流转的程序操作。三是规范签订合同,使用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四是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在流转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土地流转的主体、对象、范围、形式、期限等内容。农户之间流转时间短、零星转包的,可以不签流转合同,但要到村登记备案。土地流转时间较长或涉及主体较多的流转,必须签订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合同的登记备案,做好档案台账管理工作。五是建立土地流转档案。从村做起,一户一档,户、村、乡(镇)各保管1份。六是搞好流转土地的监管,防止掠夺经营,杜绝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八)及时化解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处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仲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矛盾纠纷,为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五、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
  
  (九)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要改变土地流转费单纯按照货币定价、一定多年不变、极易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计价办法,既可以货币计价,也可以实物计价。以货币方式支付流转费的应考虑物价上涨因素,以实物方式计价的则应考虑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协议承包的,要保证价格的合理性。
  
  (十)切实规范流转中不公正行为。乡村经济组织牵头流转农民承包地发展现代农业的,要征得农民同意。原流转合同期较长、价格不合理、农民意见较大的,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可适当调整。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扶持
  
  (十一)鼓励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与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二三产业较发达地区的农户和离乡外出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支持村、组集中连片流转,鼓励农户服从统一规划,从事产业化基地的规模化生产。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地,不论通过何种形式流转,承包期内发生征用的,其土地补偿安置费在承包农户与集体之间按相关政策合理分配。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政策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加大对土地流出户的就业培训和岗位推荐力度,对全部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的劳动力,优先参加就业培训和接受岗位推荐。
  
  (十二)培育壮大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性农技推广机构和其他组织作为流入方,接受农户流转的土地,并优先吸纳土地流出户的劳动力。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组织农民开展生产活动。通过统一作物布局、统一生产质量标准、统一采购供应、统一技术培训、统一销售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
  
  (十三)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与土地保障、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解决土地流出农户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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