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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照本规定的程序执行。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公用事业、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贯彻上级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九)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政府工作报告;
  
  (十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本市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拟定或修订,报市政府审议后执行。
  
  依法需要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结果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市政府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并确定决策拟制部门的,决策拟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启动决策程序。
  
  市政府职能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职能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确定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九条 拟制决策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一条 决策调研后,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社会涉及面广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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