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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0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加强质量安全经费投入。要按照市城乡建委、市招标办《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号)要求,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方式,安全费用列为不可竞争费用。凡招标工程必须严格遵守文件规定的安全施工费率;不招标工程的费率也要参照文件规定执行,由业主、施工单位单独签订安全费用合同,并将其作为各级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项目监督时的必查内容,各级窗口对达不到规定费率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各县区、开发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积极向同级政府(管委会)汇报,协调财政部门解决质量安全管理中必要的人员办公、车辆及质量安全监督经费。
  
  (四)加强暗访督查频次,建立质量安全三级督查保证体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机构,要加大明查暗访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三级督查保证体系,即由领导督查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督查现场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监理设计、施工企业。要建立暗访工作机制,对工地质量安全工作进行暗访,对暗访的结果要限定时间及时整改,形成闭合式的管理体系。暗访结果计入“示范工地”总分值中。
  
  (五)实行“红黄牌”和流动红旗制度。日常监督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据职责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记录,并根据实际得分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在建工地差别化监督,对严重违章和拒不整改隐患的建设工地视情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和悬挂黄牌警告、红牌清出制度,被警告的工地将作为辖区内监管的重点和市建委督查的重点。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从市场、资质、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全面治理。同时,要在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按季度进行流动红旗评选活动,对平时检查中创建工作扎实有力的县、区开发区及委属有关单位,以流动红旗的形式表扬。
  
  (六)创新管理方式,建立技防与人防相结合的管理体系。推广新技术是确保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的必要手段,目前外地一些城市已经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当前,要加快推进电子监控技术的应用,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混凝土生产型企业、实验室电子监控设备安装使用工作。并选择大的施工企业实行工地现场电子监控,逐步在全行业推广。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计分体系,以软件形式制定科学的计分标准,当企业不良行为达到一定分值时,对其工地实行重点监控等差别化管理方式。
  
  (七)公开公正,加大对创优评先成果的运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评比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申报、层层评比的办法,对评选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示范工地”每年评选一次。采取“平时查、年终评”的方式,即由委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对照创建内容进行平时查;由创建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年底评。对获得优秀的工地发放“示范工地”奖牌,给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记优良行为记录一次,在全行业通报表彰,其优良业绩可作为所在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各类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对于获得“示范工地”的项目,属政府投资的,可根据合政[2009]42号文件规定,予以不超过中标价的3%奖励。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建设单位视情给予工程造价1%--3%的奖励。
  
  对评选出的“十佳优秀监督员”,要在干部使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培训教育、年终奖金等方面给予体现。
  
  (八)严格问责,形成质量安全责任的倒查机制。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各级监督管理机构要将创建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到位、计划措施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和具体工作落实到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如果发生问题,首先要针对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所承担的职责,追究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等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今年上半年在高新区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广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其次,要按照联动机制要求,追究各级监督管理机构的责任。其中,对于出现全市建设系统质量安全失控的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追究质量安全部门责任;涉及到企业资质、个人从业资格、施工许可监管、工地现场人员监理的追查建筑业管理部门的责任;涉及劳务、架业管理、外来施工队伍、装饰装修管理的追查建筑事务管理部门的责任;涉及到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要追查监察执法部门。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在质量验收时实行联动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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