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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0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机构也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行使好监管职责。从2010年开始,将对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实行年度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考评机制。对长期不重视机构建设、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认真开展创建活动,导致严重后果的县区建设部门,由市城乡建委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发出对其相关负责人诫免、调整的建议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开展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活动,是在总结和借鉴近年来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和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全市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扎实做好组织动员、协调指导、舆论宣传及先进经验总结和推广等工作,稳步推进创建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加强领导,成立创建评选组织机构。市城乡建委成立“示范工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质量安全处、建管处、设计科技处、委监察室、质量安全站、建筑事务处、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质量安全站等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办理创建的工作安排,检查暗访、评比、督办、调度、公文简报等日常事务。工地现场管理由质量安全站、建筑事务管理处、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等单位具体负责,人员组成名单与市城乡建委“百日会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同。各县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具体工作部门,提出本地区创建工作的年度达标计划和中长期达标规划,并制定实现目标的具体工作措施。
  
  要加大对创建“示范工地”工作的调度力度。领导小组每月25日定期召开由各县、区、开发区建设部门、各监督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调度会,及时通报、总结、部署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特殊和应急情况下,调度会可随时召开。
  
  (三)加强宣传,营造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示范工地”创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大宣传和引导的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至少要编印一期宣传简报,经常性地在各级主流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要以正面宣传为主,在全市建设系统掀起创建的浓厚氛围,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要通过“示范工地”创建评优,进一步提高建设管理部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一线的水平,形成你追我赶、又好又快的工作局面。
  
  (四)严肃纪律,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创建“示范工地”,是狠抓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全市建设系统开展质量安全工作中综合性最强、要求最具体的长效机制。各级建设部门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服务第一、服务企业、服务项目的思想,坚决抵制工作中“人情”风,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开展创建工作为由,在年底评比时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做好与质量安全相关评选工作的衔接,此前由市城乡建委组织的有关建筑业方面的评比表彰活动一并纳入“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活动体系中来。凡参加市级及其以上所有奖项评选,都要从“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获得者中产生。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委属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围绕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确保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到位。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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