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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原则上要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编写。要结合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等工作,全面梳理矿业权设置情况,收集已有地质资料,根据矿区自然界限、构造情况、矿体赋存形态及当前开采技术水平,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重新调整布局,提出拟整合矿业权名单,确定整合后矿业权设置方案。 三、具体要求 分行政区的矿业权分布图应标注行政区内所有的矿业权范围,并突出显示拟整合矿区;分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前后矿业权布置图中应标注必要的地理要素、勘查工作程度、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名称和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等内容。图件比例尺由各地根据整合矿区面积大小并能清晰反映勘查开采现状及整合内容的原则确定。为保证图纸的整体性和行政区域、矿区的完整性,分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分布图和分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前后矿业权布置图原则上应分别集中在一幅图上。 整合矿区整合前矿山名单主要应说明矿山名称、采矿权人名称、开采矿种、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地址及地理位置等;整合勘查区整合前勘查项目名单应说明勘查项目名称、探矿权人名称、勘查主矿种、工作程度及查明或预测资源储量等;挂牌督办重点矿区一览表应说明矿区位置、范围、整合工作进度要求、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附件2: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查要点 一、总体审查 (一)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否符合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的规定,做到科学合理优化布局,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效益的提高。 (二)方案是否由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编写,是否由政府组织呈报,并附专家审查意见。 (三)方案是否包含《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规定的章节、内容和图件,是否做到了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叙述条理清楚、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内容审查 (一)概述部分审查。 1.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概况、勘查开发现状(含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是否阐述清楚; 2.勘查项目设置集中的勘查区,矿山数量较多、布局不合理的矿区是否全部确定为整合矿区,勘查区、矿区情况是否阐述清楚; 3.是否明确了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数量是否达到要求; 4.整合预期目标是否明确可行。 (二)整合工作部署审查。 1.整合工作的原则是否明确; 2.整合工作的总体安排是否周密,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是否落实,能否满足本行政区整合工作实际需要; 3.整合各实施步骤是否清晰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合理; 4.整合的方式方法是否以经济的、法律的为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发〔2009〕141号等文件的要求。 (三)整合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审查。 1.是否分别对每个整合矿区的地理位置、范围、面积、交通状况、地质工作概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及储量分布、主要探明矿体分布及相对空间位置关系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2.是否对每个整合矿区的资源勘查开采现状(已设置探矿权数量、勘查工作程度及预测资源储量,已设置采矿权数量、整合前各矿山占用和保有资源储量情况、生产规模)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列举了矿业权布局、资源利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是否对整合矿区内拟整合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说明,整合矿区中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基本情况,拟整合探矿权预测资源储量,拟整合采矿权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剩余服务年限等方面的内容是否反映清楚; 4.整合矿区是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合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数量、布局是否合理; 5.整合后的勘查区是否具备整装勘查或规模勘查条件,勘查投入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6. 整合后的矿山是否符合规划,是否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矿区范围划定是否合理,开采规模是否与资源储量相适应,是否达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最小开采规模的确定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相关产业政策。 (四)保障措施审查。 1.是否落实了整合工作的经费来源; 2.是否制定了具体可操作,能够引导探矿权采矿权人参与整合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