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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市(州)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科协、社科联,省直各部门,各中央在川单位:
  
  为确保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省各类优秀专家和先进集体的推荐选拔、重大人才奖项的评选、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等的评议(审)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省各类优秀专家和先进集体的推荐选拔、重大人才奖项的评选、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等的评议(审)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天府英才”工程的意见》(川委办〔2007〕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省社科联(以下简称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共同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卫生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中小学教育等。
  
  第四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一般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中遴选: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三)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四)担任国家或省部级学术和技术团体负责人的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五)担任国家或省部级成果(学术、专业)评议(审)、咨询专家等组织成员的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六)中央“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入选者;
  
  (七)其他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第五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学术、技术水平高,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原则上具有本系列最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称号;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议(审)工作;
  
  (五)在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由市(州)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和中央在川单位在本地、本部门(单位)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专家中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查推荐人选资格条件,并组织上届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推荐下届委员建议人选。入选者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综合评议、公示,报省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承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先进集体,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等的评议(审)工作;
  
  (二)承担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培养资金的评议(审)工作;
  
  (三)承担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设立的评议(审)工作;
  
  (四)承担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资金的评议(审)工作。
  
  (五)承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重大人才奖项、人才计划的评议(审)工作。
  
  第八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每届不低于500人,在突出资格条件和能力水平的前提下,适当兼顾学科、专业、年龄、地域和单位分布。
  
  第九条 组建投诉咨询专家委员会,每届专家评审会议的主任委员和各学科专业组组长为该届投诉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负责对违反学术行为准则、有损专家道德声誉、违反专家推荐选拔有关纪律和规定、以及学术活动中的不端行为等进行调查、核实和裁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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