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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以第二次经济普查为依托,于2009年启动了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为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全面、科学、准确、及时的信息咨询和决策依据。为了建立常规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制度,进一步理顺和规范非普查年份数据来源渠道,提高统计信息采集的科学性、可比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文化产业统计在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我省建设西部文化强省目标的实现,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将我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纳入常规统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及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并把“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比重明显提高、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省十一次党代会明确提出未来五年把陕西建设成为以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为核心内容的西部强省奋斗目标。文化统计监测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省文化强省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文化产业统计监测来加以反映。做好此项工作,能够科学反映我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规模、结构、效益、速度等发展现状和变化趋势,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我省2009年启动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统一了全省文化产业的统计标准、范围和口径。依据经济普查资料,通过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测算了2004年和2008年文化产业主要统计指标数据,首次摸清了全省文化产业的家底,为准确把握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规模、水平、结构、效益和速度等现状,明确发展思路、制订发展规划、确定发展重点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信息。但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在我省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统计基础薄弱、部分部门和地区重视程度不够、统计资料来源渠道不畅、覆盖面不全以及统计指标体系设置不够全面细致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把我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纳入常规统计工作,还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发挥优势,切实把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任务安排好、落实好。
  
  二、夯实部门责任,确保文化产业统计监测任务落到实处
  
  文化产业统计监测是一项全新的统计工作,文化产业活动涉及生产、流通和服务多个领域,被调查单位多,行业分布广,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按照省统计局《陕西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方案》(陕统发〔2009〕31号)的规定,在非普查年份,统计工作将采取以普查年度资料为基础,以部门统计资料和常规统计资料为主体,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为补充的方式进行,部门统计资料在非普查年份文化产业统计工作中占据重要位置。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信息共享”的原则,共同做好我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组织实施工作。要把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职责分工和国家统计局批准的《陕西省文化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我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机制,强化统计基础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和相关行业的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要认真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和覆盖全行业口径的相关文化产业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报送工作。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严把数据质量关,做到不重报、不漏报、不虚报。
  
  三、以考核为抓手,推动各地区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深入开展
  
  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将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根据统计监测情况对各市进行考核。各级政府要对省上下发的文化产业考核指标进行认真研究、细化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加强对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协调机制,协调同级文化产业相关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困难和问题,扎实开展本地区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陕西省文化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和省统计局制订的文化产业主要统计指标核算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实事求是地核算本地区文化产业统计指标数据。各市的文化产业统计监测结果,未经省统计局评估核定,不得对外发布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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