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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六)弘扬中医药传统文化。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力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项目传承人创造良好的传习条件。重点研究以张仲景为代表的河南历代名医、流派的学术特点和学术思想,发掘具有地方特色的诊疗技术,重视确有疗效的民间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的收集、整理、研究。 (十七)开展中医药科技文化普及教育。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多种媒体,宣传中医药政策和发展成就,宣传中医药科普知识。深入挖掘中医药文化,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具有河南特色的中医药文化品牌。 六、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鼓励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中药企业以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充分利用我省中医药资源和中医药文化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际和地区间中医药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机构在境外开办中医医院和中医药院校,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选派中医专家参加对外合作与国际援助,促进中医药行业对外开放。 (十九)加强中医药涉外活动管理。中医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举办涉外中医药短期培训班、进修班和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合作、成果转让、合作研究等活动,按规定报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七、保障中医药可持续发展 (二十)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省政府建立河南省中医药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逐步理顺中医药管理体系,强化行业宏观管理,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管理服务能力。 (二十一)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使其增长幅度不低于同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等的经费投入。落实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资助中医药事业。建立中医药服务补偿机制,在定编、定岗和绩效考核基础上,对县级、乡镇公立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技术人员的基本收入给予保障。 (二十二)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管理。按照中医药服务的特点,适时调整和增设中医特色诊疗项目,适当提高针灸、推拿、中医正骨等传统项目的服务价格,体现中医药技术劳务价值。对未列入基本医疗服务的项目,收费价格可以适当放开。 (二十三)建立鼓励城乡居民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机制。在规划、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适当降低参保人员在中医医院以及西医医院中医科诊疗费的报销起付线,提高中医药服务费用报销比例,具体标准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十四)鼓励医疗机构研发、使用安全有效的中药制剂。按照医院制剂管理规定,鼓励医院将安全有效的经验方制成膏、丹、丸、散等传统制剂,方便群众使用,提高中医药使用率。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简化中药制剂申报、审批程序,降低报批成本。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的中药制剂,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范围内调剂使用。 (二十五)强化中医药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实行同行评议。加强中医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监管,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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