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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文化产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区域经济监测评价考核方面的有关职责。
  
  (三)加强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制定地方统计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起草地方性统计规定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重要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市级各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市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八)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参与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全市统计系统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县(市、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受省统计局委托管理许昌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协助县(市、区)管理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领导和管理所属事业单位。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信息、档案管理、安全保卫、保密和信访等工作;协调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全市统计事业费、国家和省拨款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监督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承担全市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法规和设计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全市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研究全市统计体制改革及统计工作发展规划,草拟重要的统计工作文件;组织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依法检查、处理全市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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