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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炭安全监察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市政府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管理办法,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规定及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接受安全事故和隐患的举报,立案查处隐瞒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单位。 (五)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中央和省驻许以及市管工矿商贸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和协助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许可相关工作。 (七)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协助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相关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八)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九)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国家和省政府调查处理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二)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协助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