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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管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综合性管理办法,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管理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