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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符合市科委对主持单位的信用要求。 第十条 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课题可行性研究,提出《课题实施方案》,配合市科委、主持单位完成课题实施方案专家论证,与主持单位一起和市科委签订《课题任务书》; (二)落实课题实施的配套条件和经费,保证课题负责人和研究团队的稳定; (三)负责课题的实施,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提出课题调整、变更备案、终止结题申请,及时向市科委和主持单位报告课题实施中的重大事件; (四)配合市科委完成课题验收(结题)、成果管理等相关工作,协助主持单位完成项目绩效考评,负责课题的档案归档及技术保密工作; (五)负责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六)配合市科委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财务、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 (三)课题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领域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在课题任务执行期内在职,具有较强的课题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 (四)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优势,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研究团队和基础条件; (五)符合市科委对承担单位的信用要求。 第十二条 在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年度评议和验收等环节应组织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项目(课题)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咨询专家及专家组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从事与所咨询项目(课题)相关的专业研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经验丰富,有突出业绩,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四)符合市科委对咨询专家的信用要求; (五)专家组成员的知识构成应在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专家组具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课题)提供咨询的过程中须遵守独立、保密、回避等原则。 第三章 需求调研及重点任务确定 第十三条 市科委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要求,结合《北京市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科技发展五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实施以及社会的项目(课题)建议(附件:《××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表》),开展年度需求调研。 第十四条 市科委根据年度需求调研情况,凝练北京市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确定北京市科技计划年度重点工作和任务及科技经费总预算,组织有资质的单位提出年度项目(课题)。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委按照年度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预算要求组织立项。项目(课题)立项一般包括提出项目(课题)、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与财政预算评审、下达项目任务、课题招标和《课题任务书》签订等。 第十六条 市科委根据年度重点任务和科技经费总预算,研究拟定项目及主持单位。 第十七条 主持单位按项目任务要求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进行专家咨询,编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市科委。 第十八条 市科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研究和决策。确定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下设课题的《课题实施方案》、《招标课题任务说明》并报市科委审查。市科委审查通过后组织项目(课题)实施方案专家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及下设课题按要求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第十九条 通过论证的项目,主持单位将《项目实施方案》、经过财政预算评审的《课题实施方案》、《招标课题任务说明》一并报市科委审核确认。市科委确认后下发《关于下达××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 第二十条 需招标的课题,由市科委组织、主持单位协助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主持单位根据确认的《课题实施方案》组织承担单位编制《课题任务书》,报市科委签订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可行性研究,编报《课题实施方案》,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通过论证的课题,按要求进行财政预算评审,《课题实施方案》报市科委审核确认。承担单位根据确认的《课题实施方案》编制《课题任务书》,报市科委签订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