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科发[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实施管理采取日常沟通、调度评议、监督检查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市科委对项目(课题)进行调度和检查,监督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跨年度项目(课题)由市科委按年度进行项目(课题)评议,并据此确定下一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任务通知》及《课题任务书》原则上不做调整。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并向市科委报告;确需调整、终止的,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市科委也可根据执行情况做出项目(课题)调整、终止结题决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发生的可能影响任务按期完成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主持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并提交书面材料,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除须报市科委批准的调整内容以外,其他不影响任务完成的《项目任务通知》及《课题任务书》内容发生变化,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报市科委确认备案后进行变更。
  
  第六章 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即进入验收阶段。课题应在任务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应在全部下设课题完成验收(结题)工作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项目(课题)验收由市科委组织,一般包括验收准备、专家验收、验收确认。
  
  第二十九条 市科委在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前开展调度,拟定验收计划。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根据验收计划,结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准备,及时向市科委提交验收材料。市科委结合对验收材料的审核和对项目(课题)完成情况的考查,确定专家验收方案。
  
  第三十条 市科委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议,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专家建议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市科委进行验收确认,对通过验收确认的出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专家建议不通过验收或验收确认未通过的项目(课题),市科委可予以终止或在两个月内再次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终止的项目(课题)按结题处理。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由市科委审核后出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确认书》。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科委依据《项目任务通知》和《课题任务书》,按科技经费拨款程序拨付科技经费。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课题)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市科委按照《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综合利用财务报告、专题检查、经费审计、绩效考评、受理举报等方式,对项目(课题)经费实施监督。
  
  对于下一年度延续拨款的课题,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经费审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课题)经费清算与返还。
  
  (一)对于通过验收项目(课题)的结余资金,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及时全额返还市科委。
  
  (二)终止的项目(课题)应予以清算。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进行经费审计,按市科委的结题处理意见返还相应经费。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科委依据《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有关规定,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就项目、课题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项目任务通知》和《课题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主持单位应对项目及下设课题可能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与有关单位进行书面约定并监督执行。
  
  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市科委定期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加快成果应用和产业化。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九章 档案与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关规定,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就项目、课题的档案与保密工作在《项目任务通知》和《课题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课题)档案与保密工作纳入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全过程。档案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涉密项目(课题)的保密工作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