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三)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检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和宗教事务服务体系以及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和检查职责。 (六)加强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起草全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全市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特殊规定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 (四)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六)依法加强对全市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指导各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会务、财务、保卫、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二)政策法规宣教科(市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民族和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负责监督检查;组织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贯彻执行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规范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依法处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协调处理民族纠纷;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指导民族学校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民族科 负责全市有关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方面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作,研究制订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规定和措施;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对口支援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工作和扶贫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