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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宗教科 负责全市有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和民间信仰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协调处理有关宗教方面的矛盾纠纷;指导全市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相关宗教界人士的培训,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全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承担民族、宗教外事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