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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全市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加强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负责管理教育系统的科研、信息化建设和现代远程教育等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直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下达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教育人才需求调查预测工作。
  
  (七)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归口管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九)负责全市中小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
  
  (十)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负责对外汉语国际交流与推广工作;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一)按规定协调指导高等教育的教育改革和评估。
  
  (十二)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普通话推广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十四)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科)
  
  综合协调机关行政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督办查办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收发文处理、保密、政务公开、档案、计划生育、保卫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职责。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表彰奖励;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管理;规划并指导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及高中以下学校校长队伍建设;接收师范院校毕业生档案;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承担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资金管理和基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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