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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六)中医科
  
  拟订和实施中医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审批注册;制定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中医药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教育及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师承教育及基层中医药人员业务培训的宏观管理工作。
  
  (七)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科
  
  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全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和职业病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主持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保健科(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的日常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省领导人和重要外宾在许期间的医疗安排;管理市直部门离休人员、老红军和重点保健对象的医疗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
  
  (九)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许昌市卫生局行政编制2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制订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标准,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落实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工作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相关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由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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