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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05-25
【实施时间】 2010-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完善措施,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强化政府责任。继续坚持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流入地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把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优化教育环境,确保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各级公安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进城务工农民适龄随迁子女的登记工作,并将相关数据及时通报同级教育部门。流入地县(市、区)教育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依法组织和督促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防止辍学。流入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工作。
  
  在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各地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生源向城镇流动的状况和趋势,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畅通入学渠道。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非户籍所在的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和暂住(居住)证、就业证明以及原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等材料,向流入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就读申请。流入地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服务学区或定点学校,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流入地用工单位以及公安、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为进城务工农民办理上述手续提供便利条件。无用工单位或营业执照的其他务工人员,需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及其识别办法由流入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确定。流入地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在每年新生入学前,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入学政策,公开报名地点,设立服务电话,便于进城务工农民及时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四、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各接收学校要将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并根据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的实际情况,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要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真正使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得来、学得好。流入地教育部门要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学情况实施跟踪管理,避免学生中途辍学。
  
  五、落实经费保障机制。流入地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发挥民办学校在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的作用,落实对符合基本办学条件、以接收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我省城市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免杂费标准享受补助。进一步完善就学补助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免费提供教科书,具体办法参照现行的对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政策执行。
  
  六、加强城镇中小学规划建设。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组织教育、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科学预测城镇化进程的基础上,根据包括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等情况,编制城镇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合理设置学校。城镇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要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市辖区须报省辖市政府审批),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教育、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城市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及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市、县级政府应当按照需要采取多种措施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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