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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市商务委等) (十二)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力争今年年底建成风电装机20万千瓦,重点建成上海东海大桥100兆瓦海上风电场等重点风电项目。建成世博园区、京沪高铁虹桥站等一批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发电项目15兆瓦。同时,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对本市纳入节能降耗目标考核范围的单位,可在节能降耗考核中将可再生能源利用量抵扣用能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 五、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运用政策法规手段加快推进节能减排 (十三)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本市电价目录表中铁合金(电石、烧碱)、离子膜烧碱、合成氨三类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每年取消0.05元/千瓦时优惠,直至达到比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低10%的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电力公司等) (十四)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5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40元,分两年逐步到位。其中,自今年6月1日起,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30元;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15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0元。今后,将根据电力供应状况、产业结构调整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产业导向作用。 对制革、印染、本市规划保留的工业园区之外的零星化工生产企业和危化生产企业(市政府明确过渡性保留的除外),以及外环线以内的电镀、热处理、锻造、铸造(开发区内的除外),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和操作办法执行。 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本市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市电力公司等) (十五)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落实天然气、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脱硫电价和余热余压发电上网等价格政策。调整天然气价格,研究差别气价政策。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深化生态补偿试点,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等) (十六)加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建设。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标准,尽快修改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抓紧研究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完善本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对超过总量控制目标的用能和排放大户,研究实施惩罚性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等) 六、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节能发电调度 (十七)优化节能发电调度,减少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按照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制定机组发电排序的序位表,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高效率、大容量脱硫燃煤机组发电上网。加强对已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监管,建立健全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对能耗和排放高、但不具备关停条件的小机组,尽可能减少发电小时数或作为应急备用机组。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 (十八)加大电力、燃气错避峰力度。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燃气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在夏季用电高峰和冬季用气高峰,尤其是在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进一步加大高耗能企业让电让气、调休和轮休力度,确保居民生活用能和上海世博会用电用气需要。对本市“两高一低”企业实行用电用气限制,尤其是对重点结构调整企业加大让电让气力度。对非工艺性连续生产企业实行调整休息日的措施,提高周末用电负荷,降低周一至周五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同时,提倡和鼓励本市工业企业结合休假政策安排轮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