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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6-02
【实施时间】 2010-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国福利会、各有关大学、市妇女保健所:
  
  为孕产妇提供安全、优质的孕产期保健服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规定的首要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医,认真履行妇幼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责,努力提高本市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进一步突出以保健为基础,强化预防保健功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和健康。现将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等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上海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要求》、《上海市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工作原则与处置流程》等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全覆盖孕情监测、妊娠风险预警评估,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报告和会诊抢救等各项工作制度,切实落实本市深化“一高一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与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合作,形成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外来人口孕产妇信息并加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要定期组织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质量、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等重点环节的督查,及时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二、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全面开展全覆盖孕情监测和妊娠风险预警评估的技术工作。建立高风险孕妇的报告和干预制度,对低风险的孕妇建立动态监测和随访制度,降低孕产妇的妊娠风险;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报告制度和会诊抢救制度(转会诊的前期处置、转运护送、信息沟通、诊治和追踪随访等工作),保证抢救“绿色通道”通畅;加强督导和质控,定期全面开展全覆盖孕情监测和妊娠风险预警评估的质控,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资料,确保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的各项要求有效落实。
  
  三、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全面开展全覆盖孕情监测,及时掌握辖区内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怀孕妇女进入社区居住2周内应填报《孕情报告卡》(附件1),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将孕妇及时纳入孕产期保健管理体系,提供全覆盖孕期保健服务。全面开展妊娠风险预警评估(见附件2、附件3),对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异常的孕妇落实转诊,同时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严格按照《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等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孕妇认真做好孕期随访,及时掌握妊娠结局和产后随访等各项工作。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对孕产妇全面开展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发现高风险“不宜继续妊娠”的重点孕产妇要填写“不宜继续妊娠孕妇报告卡”(附件4),立即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采取积极监护和干预措施。急诊科、外科等相关诊疗科室凡发现育龄妇女急腹症或阴道流血,应引起高度重视,首先请产科医生会诊鉴别诊断排除宫外孕可能。对妊娠合并严重并发症的孕产妇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多学科会诊,共同讨论制订诊治方案。积极支持和推行自然分娩,严格执行剖宫产手术指征,逐步探索开展剖宫产手术评估工作。进一步做好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抢救工作,危重孕产妇因病情需要转诊的,不得让孕产妇自行转诊,应在积极抢救的同时与对口“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联系落实转诊,填写转诊二联单由了解病情诊治过程的医师护送,并及时追踪随访妊娠结局。
  
  五、本市各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与对口区县工作网络建设,完善网络沟通工作机制,确保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与抢救绿色通道畅通。进一步加强抢救设施设备的硬件建设,建立好一支训练有素、反应快捷的会诊抢救综合专业队伍,努力提高危重孕产妇抢救成功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帮助对口区县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培训,开展技术培训和病例分析等业务活动,提高危重孕产妇抢救能力。各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在人员安排、设备配置和分配机制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体现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责任的光荣和义务。
  
  六、本市各医疗卫生相关学会、协会要充分发挥凝聚专业人才、融合学科互补的优势,以维护母婴安全、尊重生命价值的责任意识。根据近年孕产妇死亡案例的特点,强化心内科、神经内科和呼吸内科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对宫外孕和妊娠合并严重疾病孕产妇的重视程度和临床处置能力,加强与产科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规范诊治、会诊、转诊和组织抢救等工作。进一步做好社区妇幼保健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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