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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督[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5-29
【实施时间】 2010-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0〕26号,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就2010年本市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以下简称“专项督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督导原则
  
  坚持依法督导,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坚持均衡发展,缩小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坚持规范招生,推进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督导重点
  
  根据《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关于“重点督导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的要求,本次专项督导重点针对以下违规情况: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
  
  (1)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
  
  (2)以各种形式测试选拔学生。
  
  (3)将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2.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3.各类初中学校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4.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存在下列情形:
  
  (1)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以外其他形式的考试和测试。
  
  (2)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
  
  (3)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
  
  (4)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5)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
  
  5.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大于本年级学生总数5%,以及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的情形。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的情形。
  
  7.符合规定条件的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未能统筹安排就读的情形。
  
  三、督导方法
  
  1.专项督导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自查,并上报《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第二阶段,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抽查并开展问卷调查。
  
  2.专项督导综合采取以下五种方式:一是个别访谈,二是召开座谈会,三是问卷调查,四是走访社区,五是查看学校招生计划、报名情况、招生方式等与招生有关的各种资料。
  
  3.督导抽查小组的督导人员由市和区县督学以及人民教育督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组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专项督导工作证”。督导人员持证督导,不佩戴或不出具专项督导工作证的,学校有权拒绝接受督查。
  
  4.根据相关举报,可采取向学校派出督导巡查人员督查的方式。
  
  四、具体要求
  
  1.按照《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和本通知的精神,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指导下,自行组织对本区县的专项督导,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相关的自查和随访性督导工作,并完成《统计表》填报工作。
  
  2.专项督导工作人员要如实收集各方面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认真了解并及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和落实“就近入学”工作的好的做法和经验,注重收集招生入学工作的真实情况。
  
  3.制止和纠正本通知列举的违规现象。对专项督导中发现的公办学校择校情况或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等问题,要根据事实,公正客观地作出分析并提出专项督导的具体建议,及时如实地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4.各区县教育督导室将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情况向区县政府反馈。
  
  五、对专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情况的,应及时对有关学校下达督导整改意见,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2.在专项督导抽查中,发现违反《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存在问题事实清楚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下达督导整改意见,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3.对违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有关规定,社会各界及舆论反响强烈的,由市和相关学校所在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开展重点督查,经查事实确凿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事实情况报市教委,必要时,提请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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