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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一)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卫生人员,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二)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各种车辆停放整齐。80%以上社区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三)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设置、人员资质符合规范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二)合理设置健康教育设施,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本村村民卫生知识知晓率≥70%。 (三)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为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四)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90%以上城中村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五)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章饲养畜禽。 (六)农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五小”行业符合有关规定。 (七)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搭乱建等现象。 (八)所辖镇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卫生镇或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爱卫会认定达到省级以上卫生镇标准的镇。 附件3: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确保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一、二年为申报年,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命名一次。 国家卫生城市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2年以上的省、自治区卫生城市,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申报城市需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经其复核符合条件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及推荐材料包括: (一)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书面申请;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三)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 (四)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鼠、蚊、蝇、蟑螂达标情况,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建成区烟草广告,近两年食品安全事故及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市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程度等10个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五)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六)省、自治区爱卫会推荐报告、考核鉴定意见及省级卫生城市命名文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文本格式和电子格式各1份。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由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次评审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评审工作包括资料初审、受理、暗访、技术评估、专家组审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初审和暗访。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城市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推荐单位。 对于受理的申报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原则上按照申报顺序适时派遣专家组进行暗访,并于暗访结束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暗访意见进行整改。暗访重点是抽查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 (二)技术评估。 通过暗访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暗访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复核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申请对该市进行技术评估的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接到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申请报告后适时派遣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