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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全爱卫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6-03
【实施时间】 2010-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技术评估完成后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技术评估报告进行整改。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对技术评估报告中提出问题要认真进行复核,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对该市下一步卫生创建工作意见、建议的报告。
  
  (三)专家组审定。
  
  申报周期第三年的第四季度,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公示城市名单。
  
  (四)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专家组审定的申报城市名单及有关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爱卫会负责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全国爱卫会,必要时,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派遣调查组进行核实。
  
  三、命名
  
  全国爱卫办根据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和无重大分歧的公示结果,将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材料上报全国爱卫会,经批准后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未认真审查申报城市材料的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视情况进行批评;对没有通过全国爱卫办组织的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督促、检查并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再次提交书面申请,经审定后,适时再次组织暗访或技术评估。对未通过再次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取消其该周期申报资格并在下一周期内停止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申报资格。同一周期申报2个以上城市暗访有60%以上未通过的省、自治区爱卫会,停止其下一周期申报资格。
  
  国家卫生城市每满3年复审一次。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下半年组织复审,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未达标准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派遣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取得显著成绩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并推广其经验。
  
  五、纪律要求
  
  (一)对申报城市的要求。
  
  1.为客观、公正地做好检查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城市有关材料经由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整个评审期间,申报城市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2.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阻碍群众反映问题,积极配合评审工作。
  
  3.按照标准安排检查评审人员食宿,不安排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
  
  4.每个检查小组中现场陪检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对评审组成员的要求。
  
  1.要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查和评审,不受外界干扰,独立作出结论,结论要实事求是。
  
  2.严格遵守检查、评审纪律,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
  
  3.搞好廉洁自律,不参加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
  
  4.专家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工作责任书。
  
  违反上述规定的,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取消其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专家资格并告知其所属单位。
  
  国家卫生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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