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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或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或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是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集体讨论会议的记录人员必须全国客观记录会议讨论意见,形成集体讨论意见书。集体讨论意见书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如何处(理)罚的书面凭证。 (四)裁量说理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中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五)监督、评查和问责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监督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纪检、监察等机构派员组成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小组进行案件评查工作;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要引入执法问责制,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失当引起显失公平、错案或者复议、诉讼败诉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四、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行政研究制定规范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运输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一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或执法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废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原则上可将每种违法行为细化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可以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 三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各类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综合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消除社会危害是否及时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处罚裁量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公布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综合考虑个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和法律依据,确定适当的处罚幅度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要同时收集与确定违法程度和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量罚情节有关的证据。在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前,要掌握确定违法程度和量罚情节的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内容。 (三)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一是要将处罚程序、裁量标准公开。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与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明确监督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是否制定并公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否按照公布的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标准行使行政处罚权;是否随意确定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是否对同一性质案件不同处(理)罚;执法程序和文书是否符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求;不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是否得到及时纠正等。 四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应当将办案机构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作为核审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核机构认为办案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