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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6-08
【实施时间】 2010-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教育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学生、儿童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校园安全关系学生、儿童健康成长,关系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做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当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个别社会矛盾有时会引发个人采取极端方式报复社会的行为,危及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安全。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担负起维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的政治责任,采取得力措施,全面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严密部署和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措施
  
  (一)加强涉校安全隐患排查,迅速落实整改措施。各地要抓紧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对本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排查,全面摸清学校无证照、无校门、无围墙、无监控设施、无配备两名以上保安等“五无”情况。对发现存在“五无”情况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强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对具备办学资格而暂无证照的,要尽快督促其申领证照和完善相关手续;对不具备办学资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学校无大门的,要督促其在两个月内建好大门。无围墙的,督促其在3个月内建好围墙。城镇学校无监控设施的,要抓紧在校园门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此项工作珠三角地区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粤东西北地区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无配备两名以上保安的,要立即配齐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保安员。
  
  (二)加强对涉校矛盾和重点人员的排查,全力做好涉校矛盾纠纷化解和重点人员防控。对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化解,从源头上减少涉校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各地要针对当前选择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制造个人极端事件的突出情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对涉校安全重点人员开展滚动排查,并逐一登记造册。按照“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分类防范”的原则,依托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落实部门职责,切实消除隐患。对与学校有利益矛盾、曾上访且问题没得到解决的重点人员,由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予以协调解决。对被辞退或解聘、没有重新就业且生活困难的原教职员工,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予以救助。对被学校开除、没有重新入学或就业的学生,教育、公安部门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摸清其思想和心态,加强服务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护机制。对闲散青少年,可按本人和家属意愿,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安排重新入学或安排就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教育、矫治和挽救。对家庭长期不和、有暴力倾向的教职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由教育部门、学校进行教育、疏导;对师师、师生、师校、生校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有不稳定苗头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协助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教育、疏导和稳控。对刑释解教的学校师生员工,由司法部门牵头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对有精神病史的教职员工,学校应及时送政府指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必要时由卫生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强制免费治疗,并由教育部门负责调整调离学校,可以继续在岗的应定期复检。对曾经违法犯罪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由公安机关逐一落实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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