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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药用辅料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和标准及注册的现场核查;监督实施非处方药物目录、药物非临床研究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组织拟订中药材(含藏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含藏药饮片)炮制规范;指导全省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检测机构和技术审评认证机构业务及新药开发工作。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医疗器械检测和技术审评认证机构的业务;组织开展评价性质量抽查检验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淘汰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负责全省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的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和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合理用药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特种器械。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 贯彻实施药品流通环节的法律、法规,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备案及发布情况的监测、检查,定期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和药品质量公告;负责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行为和信息的监督工作,指导和实施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的建设;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的药品质量。 (九)规划财务审计处。 组织制订发展规划、基本建设和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预(决)算,统筹安排和管理各项资金和经费;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的监督管理;负责专项经费的分配与使用,承担局机关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承担局机关政府采购及直属单位的采购监管工作。 (十)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培训、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工作。 (十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食品药品稽查专员6名(正处级3名,副处级3名)。 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3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由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