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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2010年海域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0年海域管理工作要点 国家海洋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2010年海域管理工作要点 2010年,全国海域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整顿秩序,控制规模,合理利用”的重要批示,通过“区划统筹、规划引导、计划调节、市场配置”等手段,以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和围填海管理为重点,全面推进海域管理各项工作,切实提高海域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沿海地区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一、围绕综合协调海洋开发利用的职责,修(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 (一)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成立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增补专家委员会委员,开展海洋功能区划重大专题研究,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国海洋功能区划(送审稿)》。 (二)沿海省(区、市)全面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成立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委托技术单位开展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年底前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上报工作。 (三)沿海省(区、市)加快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应当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同步进行,年底前完成规划成果。 (四)在局部海域开展海岸和近岸海域综合整治与修复试点工作,建立完善的海岸和近岸海域整治与修复技术体系。 二、围绕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职责,加强区域用海和项目用海管理,完成海域勘界工作 (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自然淤涨型海涂区域农业围垦用海管理的通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用海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区域用海规划在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前,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六)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申请审批,主动做好中央和地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相关项目的保障工作。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加强和规范新上马项目用海的管理,保障国家能源和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海洋产业的用海需求。 (七)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的有关规定。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海洋局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八)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出台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规程,逐步建立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专人负责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岗位责任制。 (九)全面完成海域勘界工作。加快省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方案的协调或裁决工作,报国务院审议。整理全国海域勘界和海岸线修测成果,加快归档和图件出版工作。 三、围绕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围填海计划和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管理 (十)国家海洋局在各地区上报的围填海计划的基础上,提出每年的全国围填海年度总量建议和分省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围填海计划,按程序纳入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十一)制定《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建立中央和地方围填海年度计划台帐管理,明确围填海计划编制和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各省围填海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国家发展发展委召开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会议。 (十二)制定和出台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对区域建设用海和重点用海产业用海面积进行控制,并对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作出规定,制止盲目圈占、浪费海域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海域资源效益。 四、围绕海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 (十三)开展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实施情况评价工作。根据评价情况,启动使用金征收标准修订工作,探索建立海域使用金标准动态管理机制。 (十四)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规定》,依法推行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海域资源中的作用,保障海域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