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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分类指导。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资源环境禀赋不同,建设的类型和特点也不同,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东部发达地区以及工作开展较早的地区要不断深化各项工作,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积极探索离任生态审计制度、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等机制;已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地区,要继续巩固建设成效,深化建设工作,及时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中西部地区以及建设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地区要加强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编制并实施建设规划,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分类管理。已开展生态省建设的省份,要完善推进机制,不断探索机制的完善和制度的创新;生态市、县建设要夯实工作基础,生态市建设应有80%的县达到生态县的建设标准,生态县应有80%的乡镇达到生态乡镇的建设标准;生态乡镇应有80%的行政村达到生态村的建设标准,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应重点解决集镇和村庄的环境问题。 (七)实行分级管理。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应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环境保护部主要加强对建设工作的指导,制(修)订相关建设标准(指标)及建设成效评估办法,并负责指标完成情况的审核和向社会公告国家级生态建设示范区达标情况;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省级生态市、县建设的考核和国家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复核工作;市、县环保部门重点抓好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的考核工作。 (八)落实廉政要求。在生态建设示范区考核、评估工作中,要按照廉政的要求,坚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建设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暗箱操作。要研究制定考评工作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在部署工作时要提出廉政要求,在检查工作中要落实廉政责任,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廉政风险。 三、强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过程的推进和监督管理 (九)加强建设工作的组织。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中,各地普遍建立了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大和政协监督、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总体推进。要整合部门资源和力量,优先解决重大社会、经济、环境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环保部门要提高环境监管综合能力,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和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十)做好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是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地区抓紧编制相关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编制规划要坚持科学发展、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便于操作的原则,科学划定本地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指导当地的产业发展和社会经济活动。要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同时,生态建设示范区规划要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与相关部门的行业规划相衔接。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要做到工程化、项目化、时限化、责任化,便于实施、检查和考核。 (十一)加强建设规划的监督实施。各地要落实生态建设示范区规划,把规划中确定的任务按部门、按行政区、按指标、按责任人分解落实。要严格规划目标责任考核,做好年度工作任务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建设示范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建设成效的评估,及时公布建设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建设工作不断深入并取得实效。 各地要充分发挥法规、政策的引导作用,因地制宜地制订优惠政策或奖励办法,向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领域和地区倾斜。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过程中,以及其他试点示范工作中,优先选择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开展工作,鼓励这些地区积极推进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十二)加大经验交流力度。生态建设示范区的建设过程,就是提升公众生态文明理念的过程。各地要加强建设成效的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对社会各界的环境宣传和教育,积极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提升公众环境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生态建设示范区的良好氛围。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开展省域和市(县)域层面的建设经验交流,开展专题研讨与交流,加强对各地建设成效的宣传。支持省级环保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环保部门对生态建设示范区内涵的认识,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