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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严格生态建设示范区成效评估标准和程序 (十三)完善建设标准。环境保护部将研究制订生态建设示范区成效评估办法,适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建设指标体系,以体现地区差别;完善相关规划编制指南等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地方的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 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高标准、高起点地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确保建设成效。要抓紧建立本地区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相应指标和规范,并开展建设工作。1995年原国家环保局组织开展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将由各地根据各自实际,转化为地方标准,环境保护部今后不再开展此项考评、命名工作。 (十四)明确考评程序。目标考评是推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根据相关建设标准,严格目标考评,通过考评将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进一步规范考评工作,建立省部间良性互动机制,从2012年起,凡申报环境保护部考评的,均须先达到省级生态县(市)和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标准1年以上方可申报。 (十五)实行公告制度。在经过自检、省级考评、环境保护部审核等程序基础上,对取得明显成效、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生态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部将以公告“达到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生态省(市、县、工业园区、乡镇、村)类标准”的形式向社会公布,鼓励公众参与评议和监督。 (十六)实施动态管理。已达到环境保护部相关建设标准,并经社会公告的国家级生态建设示范区,每年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省级环保部门每两年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其建设情况报告。环境保护部将根据报告情况,适时抽查、复核,明确奖惩措施,建立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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