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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工作分工 卫生部负责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的领导,并提供一定工作经费。试点地区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医疗服务监管部门共同负责本辖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积极争取相应的配套实施经费。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负责试点工作的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负责研究、开发、管理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管理系统;承担试点地区因技术原因不能完成的监测工作。 各试点地区放射防护技术机构负责开展医院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结果的录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调查、收集录入试点地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的审核工作,监测数据经审核后再上报。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在2010年7月底前,完成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管理系统软件的研制、开发和试运行工作,同时各试点地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选定监测医院,开展监测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0年8月~2011年5月底,试点地区根据各自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1年6月~7月底,各试点地区总结经验,报送总结报告。卫生部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并针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方案,部署下一步工作。 附件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监测方案 2.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方案 附件1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 每个试点地区选择3个设区市(北京市选择3个区)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监测。 二、监测内容 (一)机构和人员情况。 1.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了解医疗机构是否取得了《放射诊疗许可证》以及放射诊疗许可内容。 2.放射工作人员持证情况。了解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了解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是否建有健康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放射诊疗医学物理人员配备情况。了解医疗机构持有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人数和医学物理人员数。 (二)设备和防护设施情况。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情况。了解新建、改建、扩建 放射诊疗项目是否进行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2.放射诊疗设备型号及数量。了解医疗机构放射治疗设备(医用电子加速器、钴-60远距离治疗机、头部伽玛刀、体部X刀、适形调强、后装治疗机等)、核医学设备(PET/CT、 SPECT等)和放射诊断设备(X射线摄影机、X射线透视机、CT、乳腺X射线屏片摄影机、CR等)相关信息及数量。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情况。了解上述设备中属于大型医用设备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情况。 4.配套设备配置情况。了解放疗剂量仪、放疗剂量扫描装置、TPS、模拟定位机、活度计、校准水模、表面污染测量仪、X射线影像设备质控设备等的配置情况。 5.设备状态检测和稳定性检测情况。了解医疗机构是否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和稳定性检测。 (三)设备使用频率。了解医疗机构年度放射诊疗设备诊断或治疗患者数量。 (四)患者防护情况。了解患者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五)放射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了解医疗机构是否发生过放射事故,是否按要求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三、监测部门 试点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信息数据的调查和填报工作 附件2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 每个试点地区选择15家医院开展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工作。其中三级医院5家(包括省肿瘤医院、省人民医院)、二级医院5家(包括2家县人民医院)、一级医院5家(包括2家乡镇卫生院)。监测医院应在试点城市中选择,如监测设备数量达不到要求,可适当扩大监测医院范围。 二、监测内容 (一)放射治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 1.监测数量。每个试点地区监测放射治疗设备18台。其中医用电子加速器10台,钴-60远距离治疗机3台,头部伽玛刀2台,后装治疗机3台。 2.监测依据的标准。 (1)医用电子加速器依据《医用电子加速器性能和试验方法》(GB 15213-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