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纳税人进行书面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材料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 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 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及其所属单位;
  
  (三) 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 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纳税人采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的,也应说明前款(一)至(三)项内容,有条件的可以签字盖章。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投诉,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第十五条 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进行投诉。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四)上级税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二)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税务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税务机关审查受理后,应当告知投诉人。
  
  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反馈纳税人。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由其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受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与纳税服务投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为投诉人提供便利的事项。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查:
  
  (一)投诉内容不具体,通过调查无法核实,或者无法联系投诉人进行补正的;
  
  (二) 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三) 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四) 投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投诉得到解决的。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人:
  
  (一)投诉事实成立的,予以支持。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二)投诉事实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事件,税务机关应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的产生和扩大。同时,要立即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