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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有关事宜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 2号),现就做好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单独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对于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增强基金收支计划性和约束力,推进基金管理公开透明,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是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的第一年,认真做好今年基金预算编制工作,将为今后的基金预算编制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010年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一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继续扩大,社会保障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保持经济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政策仍将延续,社会保险基金减收增支因素较多,基金收支压力仍然较大。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编制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重大意义,坚持统筹兼顾、保障有力、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因素,合理把握基金收支规模,科学规范编制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和程序
  
  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内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全面反映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后,分别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级政府审核后的预算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方法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不得出现赤字。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社会保险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等因素。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应按照收入项目分别进行测算。社会保险费收入应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社会保险费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结合社会保险征缴扩面任务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收入应统筹考虑上年度财政补助水平,并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年新增补助综合分析填列。利息收入按照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及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运营取得的投资收益等合理测算。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要按照上年度执行情况合理测算2010年收入。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草案应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考虑近年基金支出变化趋势,综合分析人员、政策等影响支出变动因素。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扩大支出范围。
  
  各地要认真编写基金预算编报说明。编报说明主要包括预算安排的依据、测算因素、预算编制情况、存在问题、加强管理的建议和措施等。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报要求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合理调配力量,认真组织落实。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互相支持,相互协作,加强沟通交流,确保完成基金预算编报工作。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一项基础性、实务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按照基金预算编报要求、报表格式和软件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时编制、审核和汇总基金预算草案,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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