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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职成[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8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农村妇女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妇联: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农村妇女发展现代农业及创业就业能力,发挥她们在农村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教育部和全国妇联决定共同开展农村妇女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农村妇女教育培训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广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要求,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妇女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的进程。加大农村妇女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她们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是推动妇女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将农村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充分认识妇女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大力开展妇女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依靠当地人民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不断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综合素质,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为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二、因地制宜,培养一大批新型女农民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更新观念,整合资源,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妇女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新型女农民。
  
  1.开展农村妇女中等职业教育。要加强对农村妇女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部署,要共同制订开展农村妇女中等职业教育的工作规划、招生专业、人数和生源计划方案;要充分发挥城乡职业学校作用,组织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农村适龄女青年、进城务工妇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具体招生人数由各地根据生源与需求情况研究确定,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凡符合条件的农村女青年均可在县、市(地)级妇联办理报名手续,县、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妇联共同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各地可根据农村女青年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学分制和学分银行制度试点,允许采用校企联合、产学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符合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二年级学生农村户籍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
  
  2.开展妇女大专学历教育。充分利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实施教育部“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中,加强对以女状元、女能手、女经纪人等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妇女开展大专学历教育,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大专学历,现代意识较强、留得住、用得上的乡土实用型人才。该项工作纳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统一管理,由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全国妇联人才开发培训中心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具体实施。学生通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组织的入学测试注册入学,不转户口,就近学习,学籍8年有效。各级电大要将“计划”列入开放教育重点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地方各级妇联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宣传发动、生源组织、课件开发等工作。
  
  3.开展农村妇女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教育系统的场地、师资和设施等优势,根据农村妇女的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地开展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一是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围绕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需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有针对性地对农村妇女开展农业科技培训,着力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培训与推广,提高她们现代农业技术和标准化生产知识,培养一大批农村女科技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女领办人和农产品流通女经纪人。二是开展转移就业培训。进一步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大力开发适合农村妇女就业的服务业和社区公益岗位,着力开展适合妇女就业的家政、社区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转移就业培训,着力提高广大妇女的转移就业能力。同时,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她们参与农产品加工业、手工编织业等特色产业的培训,帮助农村妇女实现就地就近就业。三是开展创业培训。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土地流转后出现规模经营和返乡妇女增加的情形,积极组织女能人、女科技带头人、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返乡妇女等进行创业培训,主要开展生产技能、市场意识及经营管理能力培训,着力提高农村女性创业者的技能、意识、能力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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