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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8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5.只有通过A级俱乐部的,才能申请AA级、AAA级俱乐部。
  
  (二)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等级评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进行等级评定的申请书,其中须包括对《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承认的承诺、所开展的登山户外运动的项目(攀岩、登山类户外运动、高山探险、群众登山、拓展训练);
  
  2.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学校俱乐部须有学校法人的签字和法人单位公章;
  
  3.所在地登山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信。特殊情况(无登山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暂不行使对本项目管理权限)下,可由具有等级的两家以上的俱乐部或从业机构进行推荐;
  
  3.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
  
  4.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环保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活动组织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
  
  5.俱乐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中担当的技术工作、受专业技术教育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工作或技术简历、主要成就、照片1张等);
  
  6.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正式注册人数、开展活动情况(活动性质、次数和人数)、场地、装备、经费基本情况、以往重大事故及简要技术分析;
  
  7.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具体位置,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年审程序
  
  中国登山协会每年年末将对评定了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进行年审复核,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须按时(12月1日-12月15日)提供年度俱乐部资料,并交纳一定的年审费用。
  
  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内容包括:
  
  (一)组织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变更情况);
  
  (二)活动概况、赛事情况、经济状况、环保工作情况;
  
  (三)受奖情况;
  
  (四)重大事故报告;
  
  (五)对我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级并收回原等级证书;
  
  (一)俱乐部情况变化,不再满足原等级条件要求的;
  
  (二)不能履行其所承担义务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并收回等级证书:
  
  (一)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为并被处罚的;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不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
  
  (三)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持有证书的俱乐部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使用等级证书:
  
  (一)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复审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等级证书的;
  
  (三)有违反中国登山协会要求的;
  
  (四)监督审查结果证明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冒用等级证书。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的权利
  
  (一) 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二) A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5.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性活动的权利;
  
  6.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C级全国性比赛的权利。
  
  (三)AA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5.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性活动的权利;
  
  6.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B级、C级全国性比赛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的义务
  
  (一)A级俱乐部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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