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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8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4.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二)AA级俱乐部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 积极宣传和开展登山户外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5. 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提高登山户外运动竞技水平;
  
  6. 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承办的比赛或活动的计划及完成情况、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7. 承担中国登山协会委托的工作;
  
  8.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三)AAA级俱乐部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 积极宣传和开展登山户外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5. 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提高登山户外运动竞技水平;
  
  6. 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承办的比赛或活动的计划及完成情况、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7. 承担中国登山协会委托的工作;
  
  8.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为登山户外运动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俱乐部,中国登山协会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对登山户外运动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给中国登山协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俱乐部,中国登山协会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终止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因违法乱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俱乐部将自动丧失全部资格,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登山协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登山协会、行业体协登山协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各级地方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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