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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有关大专院校及相关从业机构: 为了贯彻“服务、引导、规范”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我国山地户外运动健康持续发展,现将《中国登山协会全国山地户外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度全国山地户外运动员注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本次注册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手续每年办理一次,时间为2010年3月1日开始,2010年3月31日结束,在中国登山协会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每人每注册期20元注册费。 二、注册运动员代表单位需填写《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一式三份,字体清晰,内容不能遗漏,不能涂改。贴个人近期二寸彩色平光照片。留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地址、邮编。 三、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需要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注册运动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18位新号码)。 四、户外运动注册运动员年龄应年满18周岁,1991年3月31日以前(含3月31日)出生。出生年月应与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一致,注册单位和运动员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将按照《中国登山协会全国户外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处罚规定执行。 五、未进行注册的运动员原则上不得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A级赛事,不得参与年度成绩排名。 《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请到中国登山协会发布栏内下载。 开户名称:中国登山协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崇文体育馆路支行 帐号:0200008109089092701 联系人:史芸 联系电话:010-87182974 传真:010-67116120 地址: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邮编:100763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中国登山协会全国户外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2、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附件1: 全国山地户外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地户外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山地户外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山地户外运动的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性山地(综合)运动会和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登山户外运动专项竞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遵循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负责对山地户外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在中国登山协会注册的俱乐部为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注册单位) 第六条 山地户外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性山地(综合)运动会和全国、国际性山地户外运动专业竞赛,应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七条 运动员本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八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1年。 第九条 注册运动员年龄不能低于18岁。 第十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 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 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 运动员本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 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六) 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 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 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出示本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运动员的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 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 第十四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持有效的代表资格协议到中国登山协会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运动员有权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六条 中国登山协会在每一年度注册期结束后10天内,将本年度注册名单以文件形式向全国公布。 第十七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