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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7月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启动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以来,已有469家企业分三批参加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2009年7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要求,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正式启动实施。建设创新型企业是实施这一工程的重要载体之一。根据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技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作用,经三部门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现将《第四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司010-58881762 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010-63193490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010-68591420 附件:1. 第四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 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 3.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 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第四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进一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技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作用,经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一、工作原则 (一)加大推进力度。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部署,围绕培育创新型企业500强、带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目标,在总结前三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规模,深化试点内涵,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工作水平,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 (二)加强引导支持。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突出调整振兴重点产业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导向,结合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既注重政府引导,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向试点企业聚焦,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三)突出示范带动。重点支持前期试点基础较好的地方继续推进试点工作,形成区域示范效应;对试点企业实施跟踪评估和动态管理,加强宣传和交流,强化创新型企业建设导向,发挥试点企业的产业带动和典型示范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引导广大企业走创新发展的道路。 二、试点范围 重点在国有骨干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中筛选确定试点企业,注重从参与实施《规划纲要》确定的16个重大专项的企业中选择。 三、选择资格和条件 (一)选择资格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1. 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中国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不具备上款资格的海外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简称留学生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留学生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参照证监会2006年第35号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进行界定);企业的运营总部、研发总部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部门设在中国境内,且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缴税额和研发费用均占全部纳税额和全部研发费用的60%以上,产品增加值的60%以上源自中国境内。 2. 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方向。 3. 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一般应近三年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6%以上。 (二)选择条件 根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进行优选: 1. 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软件、集成电路、农业企业近三年获得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植物新品种权等。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2.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同类企业中,研发费用占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