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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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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第三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章 售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第三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第三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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