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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质[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2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组织调查前款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第八条 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尽可能予以避让。无法避让且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报送经认定具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交底。
  
  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应当重点说明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内容,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包括安全质量风险评估费、工程监测费、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费及现状评估费等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和造价进行论证,论证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复杂程度及其周边环境拆除、迁移等对施工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专家论证报告作为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管理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
  
  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或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导致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将安全措施费用单列,施工单位竞标时不得删减。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及调整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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