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教体艺函[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中学生运动会的通知

[接上页]

  2.短器械类:刀、剑术每一项目中男、女各录取、奖励前8名;
  
  3.长器械类:枪、棍术每一项目中男、女各录取、奖励前8名;
  
  4.对练项目:录取、奖励前8名;
  
  5、以上项目报名不足8人(队)的比赛项目,则按照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
  
  6.按成绩分别奖励武术男子总分、女子总分和武术团体(男、女)总分前8名的队。
  
  7.团体总分成绩的计算办法,以各队运动员在各单项比赛中所得名次,分别按9、7、6、5、4、3、2、1分相加,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得分相等,则以获得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余此类推。
  
  8.对获得各单项比赛及团体总分前3名的运动员(队)颁发奖牌(奖杯);前8名的运动员(队)颁发成绩证书。
  
  (五)健美操
  
  1.录取名次:团体赛及各单项均分别录取前8名,报名不足8人(队)的比赛项目,则按照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
  
  2.奖励
  
  (1)对获得团体赛前8名的代表队颁发奖杯。
  
  (2)对获得各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颁发奖牌;前8名的运动员颁发成绩证书。
  
  (六)毽球
  
  1.录取名次:团体赛及各单项均分别录取前8名,报名不足8人(队)的比赛项目,则按照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
  
  2.奖励
  
  (1)对获得团体赛前8名的代表队颁发奖杯。
  
  (2)对获得各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颁发奖牌;前8名的运动员颁发成绩证书
  
  (七)奖杯、奖牌、证书由大会统一制订,赛区颁发。
  
  十三、代表团团体总分奖
  
  1.对团体总分前10名的代表团颁发奖杯。
  
  2.代表团团体总分为本代表团运动员在参加所有比赛项目中所取得名次的总分,各比赛项目名次得分规定如下:
  
  (1)田径、游泳项目的名次得分:获得各单项前8名者,分别按9、7、6、5、4、3、2、1(接力和田径全能项目加倍,打破全国最高记录者加18分、打破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纪录者加9分)计入代表团团体总分。
  
  (2)篮球、排球、足球项目的名次得分:获得该项目录取名次的各队,按田径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的5倍计入代表团团体总分。
  
  (3)乒乓球、武术、健美操、毽球项目计分:获得各单项比赛录取名次者,均按田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同等计分;乒乓球、毽球男、女团体赛及健美操团体赛名次得分,按田径接力项目相应名次得分(即接力项目得分加倍)等同计分;以上得分计入代表团团体总分。
  
  十四、体育道德风尚奖
  
  评选及奖励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员(队)、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的具体办法另发。
  
  十五、代表团团部组成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学生体育代表团团部不超过15人组成,其中名誉团长1人,团长1人,副团长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工作人员不得超过6人(包括联络员、医务人员、随团记者)。
  
  运动员、领队、教练员合计少于50人的代表团,代表团团部人员只限报10人。合计超过150人的代表团,团部人员可报15人。
  
  十六、报名日期、办法与报到日期
  
  (一)报名办法及日期
  
  1.第一次报名(项目报名)
  
  2010年10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参赛代表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中学生运动会第一次报名表》(见附表01),一式两份分别邮寄至: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竞赛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上地科技大厦4号楼602,邮编:100085)、包头市教育局第十一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筹委会办公室[包头市青山区五一小区(友谊大街与劳动路交叉口)邮政编码:014030]。
  
  2.第二次报名(篮球、排球、足球预赛报名表)
  
  第二次报名按本规程要求和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制定下发的预赛《竞赛规程》中有关要求执行。
  
  3.第三次报名:
  
  田径、游泳、武术、乒乓球、健美操、毽球的运动队(员)报名表、团部组成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于2011年5月10日前分别邮寄至: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地址同第一次报名)和包头市教育局第十一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筹委会办公室(地址同第一次报名)。 学校出具的运动员适宜参加所报项目比赛的《健康证明》于2011年5月10日前邮寄至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地址同第一次报名)。
  
  各代表团填报各项报名表时,统一用电脑打印,并附本代表团所有人员(含团部、运动员、领队、教练员等人员)贴有一张二寸免冠照片的中运会存查表;用特快专递邮寄到包头市教育局第十一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筹委会办公室,(地址:同上,以当地邮戳为准)。一经报名不得更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