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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发改社[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0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持有国家专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证书,在本市企业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
  
  (4)高中以上学历并按规定取得国家、本省或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所从事的实际岗位(工种)与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一致,在本市企业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
  
  (5)高中以上学历并按规定取得国家、本省或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本市技能实操测试后达标,在本市就业并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所从事的实际岗位(工种)与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一致,且符合本市准入职业(工种)目录规定的(见附件1);
  
  (6)高中以上学历并按规定取得国家、本省或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本市技能实操测试后达标,有本省户籍,在本市就业并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或有外省户籍,在本市就业并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0年,所从事的实际岗位(工种)与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一致,且符合本市准入职业(工种)目录规定的(见附件1)。
  
  2.规范外来工入户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的用人单位须填写《广州市用人单位招用异地迁转户籍关系技能人员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必须加具主管部门意见),并携带相关资料(见附件3)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许可证)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
  
  (2)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并已纳入本市人口计划的优秀外来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表》上加具核准意见,签发入户卡。优秀外来工所持有的国家、本省、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必须在发证机关网上公布并可以查询;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申办人员,从事的实际岗位(工种)必须与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岗位(工种)相一致。
  
  (3)申请入户人员凭《入户卡》及相关资料到市公安局(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办证大厅(西湖路88号) 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入户复核和入户卡盖章手续。经核准可入户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合法住所。
  
  三、认真落实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
  
  1.各级政府要把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符合就学条件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广州接受义务教育。
  
  (1)各区(县级市)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的要求,把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本区(县级市)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与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确保足够学位落实该项政策。
  
  (2)凡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址、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可为其6-15周岁(义务教育阶段,下同)、有学习能力的同住子女,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3)突出做好优秀外来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学校要切实解决优秀外来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凡获得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外来工,其子女可优先申请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享受本市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课本费的政策,就读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其他需缴费标准与本市户籍学生相同。
  
  (4)切实保障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要为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社会;对按规定完成9年义务教育、考试合格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颁发9年义务教育证书。
  
  2.逐步提高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
  
  (1)各区(县级市)要按照“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要求,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情况,预测本区(县级市)未来几年学龄人口的分布情况,特别是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流入和分布情况,结合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做好公办学校建设规划,逐步提高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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